為強化行業安全監管,打擊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引導行業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著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根據國務院安委會2023年工作要點要求,現將第一批安全監管典型執法案例公布如下:
一、榆林市橫山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對陜西某運輸公司未按規定制作保存運輸電子運單的行政處罰案
2023年2月,榆林市橫山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接到違法違規行為抄告函,轄區陜西某運輸公司所屬車輛陜K***6在2023年1月承擔危險貨物運輸任務時,未按規定制作保存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紙質)運單,且未交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隨車攜帶。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企業立即整改違法行為,并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廈門海事局對江蘇某貨運代理公司未將托運的危險貨物正式運輸名稱、危險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通知承運人的行政處罰案
2022年1月,廈門海事局執法人員在廈門某碼頭對集裝箱實施開箱檢查時發現,箱內裝載的藍色大鐵桶裝液體申報名為“膠水”,而正式運輸名稱應為“樹脂溶液,易燃”,屬于3類危險貨物。江蘇某貨運代理公司未將托運的危險貨物正式運輸名稱、危險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通知承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依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常見海事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基準》,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鎮江市交通運輸局對鎮江港某集裝箱碼頭公司違規裝船作業的行政處罰案
2022年5月,鎮江市交通運輸局接鎮江海關通報,鎮江港某集裝箱碼頭公司涉嫌未依法報告并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在港口內給某船舶進行煤瀝青(屬9類危險貨物)裝船作業。經核查,當事人承認該煤瀝青裝船作業行為,且未按規定將該批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五十四條,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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